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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言网语】李镇西:学生安全责任,谁说了算?——我建议交给法律,交给“第三方”
2018-12-25 00:11:08   来源:   点击:

李镇西:学生安全责任,谁说了算?——我建议交给法律,交给“第三方”


昨天我推出的文章,在领导的“劝说”下不得不撤消。所谓“不得不”意味着非我所愿。具体原因这里不细说了,“顾全大局”吧!——看来,有时候要表扬谁也不容易啊!(文章写的是《为溧阳市教育局点赞》,编者注。)

但我依然有话要说,只是今天打算换个角度说。今天这个角度应该没问题,希望不会再有领导给我“打招呼”。

我想深入地思考的问题是:学生中出现了安全事件(或“事故”),该谁负责由谁说了算?

按理说, 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而不应该由教育局说了算,否则这是“人治”而非“法治”。但在目前法治建设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同样是“人治”,我们自然希望遇到的这个“人”是包青天。这是退而求其次的愿望。

但我刚才说了,出了安全事故家长和学校谁该负责,应该由法律说了算。问题是,现在我们有这样的法律吗?

这就是我今天要说的重点——该不会又“犯忌”吧?

 

先扯远一些,说说国外吧!

今年我有幸两次应安徒生国际幼儿师范学院的邀请前往丹麦学习考察,也了解了一下丹麦学校是如何面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的。

第一次去丹麦,在课堂上听到一位教授说:“在幼儿园,孩子自由地玩,没人告诉孩子应该怎么玩。因为老师鼓励孩子们自己去创造游戏,只是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即可,丹麦人害怕过度强调安全而束缚儿童手脚,影响他们的创造力。”

我们问了一个问题:“如果孩子出了全安问题,比如摔伤了,家长会不会来追究学校的责任?”

他说:“我曾经当过幼儿园老师,有一次我班上的一个孩子在教室里不小心摔伤了,小腿骨折。孩子家长来幼儿园后接孩子时第一句话是说,老师,对不起,是我孩子不小心摔伤了,给您添麻烦了!”

我们目瞪口呆——“居然”有这样的家长!

下来后我们有一位幼儿园老师说:“作为中国的幼儿园老师,我简直想哭。”

第二次去丹麦,我在考察斯莱特学校时和该校副校长以及部分老师座谈,我问:“如果孩子在学校发生了安全事故,比如摔伤了,家长会又怎样的态度?”

副校长说:“我就是体育老师,首先我会保证所有的运动环境、体育设施都是安全的,但作为老师我从来没有考虑来自家长的压力,我从来没有过。我从来没有过这方面的顾虑。学生家长之所以选择这所学校,就知道这里的老师是称职的,知道老师不会违反常识常理让孩子去冒风险,就是说,家长对这个学校的老师充满信任。”

那位女教师补充回答说:“有一次有一个学生上课,不小心手被玻璃划伤了,我给孩子做了包扎,给他妈妈打电话说了这事,他妈妈来都不来,说老师处理好了就可以了。其实,要说压力,我也不是没有压力,但这压力来自我们要做饭,有时候要动剪子动刀子,这里面都有潜在的危险,所以我也紧张。但我们的担心是出自对孩子本身出现意外伤害的担心,而不是来自对家长压力的担心。”

丹麦老师生活在一个老师和学生家长彼此充分信任的社会里,他们的职业幸福指数当然高。

 

也许有人说:“丹麦的文化传统和中国不一样,不好比的。”

那我就说说同属中华文化的台湾吧!

2014年春天,我去了台湾。在台北奎山中学,发现他们学校的学生是可以爬树的,校园里所有的树,孩子们都是可以爬的。我很吃惊,问校长:“为什么要允许孩子爬树呢?”

他反问我:“难道爬树不是孩子的天性吗?”

我问:“孩子摔着了怎么办?”

他回答很干脆:“摔着了爬起来就是了嘛!”

我以大陆教师的眼光校园,发现了许多“安全隐患”,比如他们的一些教室窗外放着小木梯,供喜欢翻窗的孩子翻进教室;又比如他们一幢教学有旋转滑梯,孩子们下课后直接从旋转滑梯滑到操场……

我问校长:“出了安全事故怎么办?”

他说:“我们学校建于1963年,五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出现过因滑梯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我们想象的要强。”他又补充了一句:“就算是出现了孩子因滑梯摔伤的情况,我们也不可能拆除这个滑梯,因为孩子的成长需这样的滑梯。”

我明白了,“出事”是偶然的,但孩子成长过程中应有的体能训练和意志锻炼以及应该获得童趣享受,则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我只是感到悲哀——同样是中国教师,为什么大陆的教师就当得那么战战兢兢呢?

 

我说大陆教师当得“战战兢兢”可没有一点儿夸张。

如果有这么一位老师,时不时(或者甚至是每天)都给家长发短信提醒:要注意孩子在家一日三餐吃饱吃好,别让孩子饿着肚子,还要注意孩子营养,别让孩子挑食;要根据天气变化适时给孩子增减衣物;如果孩子感冒了要及时送孩子去医院看医生……

对这样的提醒,你会有什么感觉?

反正我感到很奇葩。“奇葩”之处不在于老师的提醒本身,相反我对这样的老师由衷敬佩——这是多么有责任心的老师啊!只是在敬佩的同时,我更多的是感到一种教育的悲哀,这份悲哀是由家长失职导致的——这位老师对家长提的要求,每一条都是家长的分内之事,还需要老师提醒吗?但家长本来该做的事,居然要老师郑重提醒,这只能说明,被提醒的家长是不合格的。

 

“有这样的提醒吗?”也许有人会以为我在夸张。当然有!我就看到一份类似的提醒。

这是某省教育厅今年年初《致全省中小学家长寒假学生安全的警示》。都“警示”些什么呢?“要教育孩子不要在河流、池塘、水渠等水域滑冰、玩耍,严防溺水。”“未成年人外出要有由家长陪同。”“严防冬季燃煤取暖煤气中毒。”“教会孩子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会孩子预防火灾的基本知识。”“教会孩子安全用电。”……

应该说,该省教育厅是本着对全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发出这份《警示》的,因此,我向该省教育厅厅长表示真诚的敬意,因为他心中装着所辖中小学的每一个孩子!但这份《警示》在体现出该省教育厅高度的负责精神的同时,却暴露出相当一部分家长失职。我说“相当一部分家长失职”有着充分的依据,依据就在于这份《警示》的标题是“致全省中小学生家长”,如果只是个别家长,省教厅用得着发这么一份通知吗?

 

但是请问,《警示》中的哪一条不是作为一个家长对孩子应尽的起码责任?游泳安全、预防火灾、正确用电之类,难道不是每一个家长在孩子小时候就应该告诉并教会他的吗?如果是在学校,学生的这一切由老师负责,这是没问题的;可这是寒假啊,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监护”什么呢?除了养育,不就是《警示》中所列的安全注意事项吗?现在,省教育厅以公开发文的形式提醒“全省中小学家长”,这不正说明为数不少的家长根本没有把自己孩子在家的安全放在心上吗? 

虽然前面我用了“相当一部分”和“分数不少”的表述,但实事求是地说,大多数学生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护还是很重视的,毕竟孩子是自己的心头肉,怎么能不格外心疼因而细心呵护呢?可是,也应该看到,确有一些学生家长对孩子太不负责任,他们把孩子的一切都推给学校,不管孩子出了什么问题,反正都是老师的事。 

固然,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确不可截然分开,孩子的品质培养、能力提升既是老师的事也是家长的事,但老师对于孩子在家的表现——自觉学习、勤做家务、尊敬长辈等等,只能利用在校时间进行一些相关教育,而不能也没法监控孩子在家的一举一动——老师也没这个义务。孩子在家的安全,更不是老师的责任——老师如果在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包括放学或放假前提醒学生回家路上以及在家的安全注意事项,那就他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了。而学生离开学校后,在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只能由其“第一监护人”家长负责。

 

但是,现在学校面临的尴尬,或者说老师所遭遇的不公正,就在于一些(不是大多数,但绝非个别)家长把自己该负的责任一股脑儿全推给了学校和老师。这样的“新闻”已经不是新闻了——孩子放学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或者在假期下河游泳不幸身亡,家长不由分说会到学校“讨说法”,找班主任,找校长,找局长……总之,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学生发了伤害甚至死亡,相关的家长、亲属等往往会把责任统统推给学校,进而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达不到目的就组织亲戚朋友大闹学校,在学校门口摆花圈、设灵堂,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为此,校方不得不将几乎所有精力用于应付家长的纠缠,哪还有精力抓教育?

而且,无论家长怎样胡搅蛮缠,考虑到“稳定”,害怕家长上访“闹事”——家长就吃准了这个——学校和教育往往都是息事宁人,迁就退让。如此一来,学校成了“无限责任公司”,于是校长和老师的第一压力居然不是教育教学质量,而是学生的安全——如果这个“安全”指的是学生在校的安全,那学校和老师当然认了,可很多时候明明是学生家长的责任,也要学校承担,要老师承担,这是什么逻辑?

 

当然,也不能说所有的家长都是无理取闹,有时候的确是学校的责任。问题是,究竟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的责任,谁来认定?

本来遇到这样的事故,理性正确的做法是,要么调节协商,要么司法解决。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当然需要配合,但老师和家长谁该做什么谁不该做什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线,教育理念要达成统一,教育原则要共同遵守,但家长不应该对学校教育说三道四(通过合法的民主渠道和程序参与学校管理,是另外一回事),老师也没有义务管到学生回家后的吃喝拉撒,包括用电安全、防止中毒之类。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光靠学校和家庭(老师和学生家长)口头约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靠法律来保证。所以,我一直希望国家能够制定《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法》,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安全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正如我本文开头所说,究竟该谁负责,最终应该由法律说话。

 

我查了一下,2002年国家教育部发布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的与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理说应该有规可依。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处理程序的规定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也就是说,事故一旦发生,就是学校直接面对家长展开“交锋”,结果可想而知。尽管有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该“办法”毕竟不是法律文本,缺乏强制性,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形同一纸空文。

为此,我强烈建议——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学校毕竟是公益事业单位,国家政府部门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处理等等,都需要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这样才有权威性,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也能及时处理纠纷。虽然国家教育部有了一些政策规定,但很不明确,很不规范,且效力较低,与法治要求相距甚远。所以,应该把中小学校园安全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有的省市对此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我希望全国有一部统一的《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法》,这样有法可依,可以规范学校、学生、家长的行为,明确是非曲直,给校园安全一个“说法”,早日结束学校安全无法可依的局面,让学生、家长、学校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