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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
2018-12-21 22:12:41   来源:   点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政办发2018100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科学系统、扎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努力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保力量配备达标、技防设施设备一流、物防设施配备先进、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周边治安良好、涉校案件有效遏制、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防控能力全面提升。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强化安全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有机融合,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当制订安全教育教学实践计划,明确专门教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安全教育计划编排到位、教师配置到位、课时落实到位、内容整合到位、考核评价到位。突出国家安全、防欺凌、反邪教、防暴恐和网络犯罪等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相关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将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和应急救护等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内容,纳入继续教育学时,不断提高教师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护能力。整合多方资源,加快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并面向师生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常识拓展和技能训练。2018年底,建成一个市级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到2020年,每个市(区)至少建成一个综合性安全教育实践体验馆。

 2.保证校舍及教学设施安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校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体育场馆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优先将中小学建成避难场所。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依法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学设施安全风险排查,保证学校校舍、场地、实训场所、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对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选择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会同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校园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划设学生安全区域。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在安全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危化品、污染企业和禁止设立的营业场所,安监、环保、综治、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依法逐步对有关企业等进行调整或搬迁。公安机关要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制度,在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时段统筹安排警力定点值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较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斑马线,设置交通信号灯,安装应用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必要时采取交通限行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在校园周边规划构建交通智能管控区。

4.开展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安全风险预控制度,定期排查、汇总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预判可能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并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5.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能够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组织,为学校提供安全状况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与风险管控、师生与家长安全素养评价、安保人员招聘与专业培训、消防设施专业维护与保养、危险化学药品储存与销毁等方面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与相关标准,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公安部门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学校切实承担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校园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明确一名校(园)长分管安全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在校门口合理设置安全缓冲区,安装硬质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钢质升降柱。严格实行门卫24小时值守、出入登记、巡逻防护及家长接送子女安全管理,外来人员、车辆未经查验严禁进入校园,教职员工机动车辆实行固定门岗和规避高峰出入管理。2019年底,所有幼儿园全面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属地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活动,分类采取关、转、并、建等措施,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

7.提升学校及周边安防水平。教育、公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逐步提高人员待遇,稳定安保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保安员队伍专业化。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家长的合作,有条件的可建立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放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外观标识、安防器械、警务公开、工作制度、基础台账“五统一”的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标准化的校园警务室,并建立“一校一警”模式。全面提升学校技防水平,到2018年底,以市(区)为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全面完成升级达标任务,并与教育、公安部门联网联通,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到2020年底,校园周界报警装置安装率达100%,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全面达标,逐步推广应用人脸识别等智能安防系统。健全校园周边交通岗、治安岗、城管岗、食安岗、文化岗等“五岗”管理模式,形成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8.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617号、《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和《泰州市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泰政规〔2013〕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车运营管理各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和专用校车;完善校车停靠站点建设和站点标识、标牌的设置与标线施划;常态化开展校车经过的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抓好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格审批、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和校车运营专业化、规范化、监管常态化等工作,强化校车运营的动态管控,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9.防控学生欺凌行为。建立由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细化目标任务,形成联防联治工作合力。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学生欺凌行为早期发现、预防、应对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学校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强化日常监管,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心理疏导,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网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事件,尽早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宣传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

10.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深入了解掌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及时组织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映的重点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整肃治安秩序,净化周边环境。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健全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涉及学校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1.织密多方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加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等衔接配合,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教育部门健全校内侵害学生权益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积极发动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以及治安服务志愿者开展“平安守护”行动。共青团组织应当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2.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13.加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及其他法治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对围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在校门口或校内滋事扰乱,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师生或非法限制师生员工人身自由,利用网络或新闻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为学生统一购买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校外实习实训和其他校外实践教育活动等领域的补充保险。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简化理赔程序、拓宽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并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机构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15.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教育、司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机制,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依法调解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提升学校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充分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

四、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抓好校内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及时排查和整改校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学校认真开展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不断提升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平安校园创建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要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警力配置,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校园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通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上放学高峰时段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协调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技能培训,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卫生所(医务室、保健室)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供应学生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网络订餐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供企业对学校食堂供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及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有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试剂、废液等。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完善校车经过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公安、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质监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维护好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无照经营行为。

文广新部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发行、售卖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反动、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违法经营行为。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流动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晒乱挂、乱吊条(横)幅、乱搭、乱建建(构)筑物的整治。

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查督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的应急预警,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校舍及设施设备的防雷检测。

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落实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学校安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保障。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倾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力向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将校园安全工作作为对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安防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设施不完善、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及时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组织专项督导,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在泰各高等学校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高校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