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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2017-05-31 08:52:00   来源:   点击:

527上午,江苏省人大内司委、共青团江苏省委共同召开《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弥补了江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江苏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值得一提的是,结合江苏实际,《条例》在保障校园安全、家庭监护等方面有多项独创举措。

对校园暴力说不,有条件学校可配备校园警力

近年来,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等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和实时监控,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对此,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吴跃章在会上透露,接下来,将在警务充足的地区,试点校园警察制度,并在全省推开。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学校内外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学校、家长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参与警示教育。对实施的欺凌、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网吧等场所

在预防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

  《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父母监护不力,要接受家长教育

  除了从政府、社会、学校等层面多举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监护不力的父母,《条例》也提出了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责令其接受家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实施家长教育”。

  同时,《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也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不满16周岁住旅馆,要通知父母或监护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父母至少一方需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下儿童

针对苏北留守儿童多,苏南流动人员多的特点,《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及留守儿童生活照料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父母外出务工携带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确保未成年子女在当地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引导其适应生活、学习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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